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691/2023-70736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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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3日 17:3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十经普办文〔2023〕3号

各县(市、区)经普办,十堰经开区、武当山特区经普办,市经普办各工作组:

现将《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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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2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经普办)是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经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市经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办公室组成单位和组成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市经普办主要负责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职责,承担市经普领导小组交办事项,指导地方和部门开展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经普办主任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处理市经普办日常工作,并负责审签市经普办有关公文和公函。

第六条市经普办各工作组施行组长负责制,职责分工见《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系制度。部门各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与联系。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九条办公室工作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普查工作中有关重要事项,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一条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一些个性问题。

第十二条办公室工作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综合协调与宣传组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常务副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议题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

第四章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十经普办文)、函(十经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十堰经济普查简报等。

第十五条办公室公文的办理、审批工作归口综合协调与宣传组。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与宣传组核稿,经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常务副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稿,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发,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发。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须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七条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通知、通报:发送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3.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4.通告: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5.会议纪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视情况抄送有关人员。

6.十堰经济普查简报:发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县(市、区)和有关普查机构。报省经普办。

第十八条办公室公文由市统计局文印室统一印制,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

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在公文发送后,将签发人手签的签发原件、电子文档和正式文件2份,交综合协调与宣传组归档。

第十九条综合协调与宣传组负责办公室收发文件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等。

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报送且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与宣传组按文件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二十条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或报告单位(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审批,视情况呈报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可签批“已阅”,对主管工作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综合协调与宣传组负责档案管理。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组的档案管理工作,适时按归档范围和要求向综合协调与宣传组提交归档文件、资料。

归档范围包括公文、资料、表册、音像、实物类等。

公文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十堰经济普查简报等。

资料主要包括领导讲话、汇报材料、培训资料、各种手册、问题解答、普查表式、各类汇总资料、单位清查底册、填表说明、各类汇编、分析资料、有关普查程序及软件等。

表册主要包括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刊杂志发表的有关评论和报道等。

音像、实物类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幻灯片,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资料袋、调查证件;普查机构印章等。

第五章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协调与宣传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印章的日常使用,实行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常务副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有综合协调与宣传组负责专人专车随往监印和盖章。

第六章普查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普查经费规定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需要购置的办公设备由后勤保障组依照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工作组需要聘用人员或工作外包,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大型开支规定执行,报办公室主任批准,综合协调与宣传组备案。

第七章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八条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综合协调与宣传组随时掌握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各工作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报告,并指定副组长主持处理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副组长外出,需向组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条各工作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协调与宣传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