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691/2023-70749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3日 16:2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十经普办文〔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现将《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23〕6号)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努力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详见《普查方案》)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 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依据不同普查对象,普查登记表分为以下五类。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表

本办法中的一套表单位,即一套表调查单位,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行业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普查内容为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人员工资、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等。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表

普查内容为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能源及生石灰生产、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情况。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表

普查内容为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雇员支出、房租、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部门普查登记表

普查内容为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负责普查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等内容。

(五)投入产出调查表

调查内容为选定的调查单位的投入结构信息,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等内容。

五、普查方法

(一)单位清查阶段

由普查员使用 PAD、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详见《普查方案》)组织实施。

(二)正式普查登记阶段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采取普查员入户采集、普查对象自主填报、部门组织普查等方式,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抽取多套个体经营户样本后,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多套样本中确定一套作为最终样本,由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具体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详见《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按照《投入产出调查方案》(详见《普查方案》)组织实施。

各地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详见《普查方案》),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六、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实施办法,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2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实施办法(2023年1-8月)

1.组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检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

2.依据《湖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23 年6—7月)

 1.工作准备。根据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安排,做好电子地图下载、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安装、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培训等工作。

2.划分普查区。市、县普查机构分别对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建筑物标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在地图上标注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并采集相关信息。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详见《普查方案》)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3 年6—8月,11—12月)

1.人员选聘。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业务培训。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系统全面的线上或线下培训,并进行培训考试,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详见《普查方案》)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23 年7—8月)

1、接收省级反馈底册数据。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接收省级反馈数据,同时,收集市委编办、市民宗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2.生成清查底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利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并标记部门来源和相应标识,审核合并结果,从合并结果中选取相关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对清查底册内容进行审核改错。

(五)实施单位清查(2023年8—12月)

1.清查告知。“地毯式”清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让清查对象知晓了解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2.入户准备。普查员根据普查区地图和建筑物信息,合理规划入户登记线路。要提前联系好社区、物业、园区管理机构、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的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实地清查。

3.实地清查。普查员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填写清查表并上传数据。入户清查时,普查员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普查员工作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强调本次调查是政府行为,承诺对调查采集到的所有信息保密。县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发布公告、设立集中登记点等方式,督促尚未登记的清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

4.查疑补漏。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可将部门资料中存在但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和清查表比部门资料多出的单位,一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协助查找、核实、认定。

5.数据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人员对上报的清查数据进行编码、审核、分析。名录专业负责对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其他相关专业参与行业类别和专业性指标的审核,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个体户组参与个体户数据审核。

6.数据检查与评估。市级普查机构要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县级普查机构要有重点地抽取一定比例(至少 3 个)的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常规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7.数据验收与普查名录编制。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在 2023 年11月5日前组织完成全市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在2023年11月15日前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并附清查数据和部门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上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在2023年11月10日前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并附清查数据和部门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全面审核清查表后,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名录,于2023年12月反馈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反馈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详见《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专业分工参照《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十经普办文〔2023〕2号)。市宣传工作方案具体见《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十经普办文〔2023〕5号)。

(六)登记准备(2022 年10月—2023 年12月)

1.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布置。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建立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并根据调查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维护管理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向调查单位布置分发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

2.数据准备。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将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的名录信息、普查表式、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和投入产出调查表部署至“五经普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组织本辖区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填写2023年度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

3.普查告知。通过有效途径向普查对象告知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普查登记(2024年1—4月)

1.数据采集。一套表单位在“五经普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中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普查对象以自主填报的方式报送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将填写完成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五经普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及时组织督促普查员核实有关情况,修改问题错误,解释说明相关情况。

3.登记查疑补漏。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等进行查疑补漏。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4 年1—8月)

1.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市级普查机构在每个下一级普查区域内,至少抽选并参与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

2.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返回核实修改。名录专业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全面审核,各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业报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专业性指标及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进行审核。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个体户组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个体户抽样调查数据的审核工作。

3.数据验收。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详见《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专业分工参照《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十经普办文〔2023〕2号)。

(九)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24年6—7月)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做好事后质量抽查准备,积极配合国家抽查组工作。

具体参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十)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2024年8—12月)

1.普查数据汇总。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和全省分主要行业门类经济指标总量数据,并反馈各地。

2.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地区、分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综合数据质量。

3.数据共享。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4.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一)普查资料开发(2024年7月—2026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等新进程,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用普查资料开展专题分析研究;编制投入产出表,开展投入产出应用分析。

3.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济普查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经验选编、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划拨设备等。

(十二)普查总结(2024年8月—2025年6月)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七、普查组织实施

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一领导

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湖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人民政府成立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领导小组由胡志莉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37个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内设 11个工作组,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包括普查的宣传动员、实施办法制定、培训和部署、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具体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十经普组文〔2023〕1 号)《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十经普办文〔2023〕2号)《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十经普办文〔2023〕3 号)。

(二)强化分工协作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居(村)委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金融、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工作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十堰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发文要求协助开展普查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具体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十经普组文〔2023〕1 号)。

(三)强化分级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部署,围绕总体目标,立足职能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八、数据安全

为全面保障普查数据安全,防范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数据篡 改、丢失、泄露、破坏等安全风险,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普查工作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严防数据风险,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处理系统物理环境监控和软件安全监测;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建立数据提供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网络传输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普查数据访问审批制度;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其对普查资料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遵循需求导向和安全有序原则,严格审核数据发布内容,依法公开普查数据。

九、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统计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全面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惩戒制度。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和省、市实施办法,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

十、其他说明

普查表式和指标解释、投入产出调查表式和指标解释、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具体见《普查方案》。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安排


附件

十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安排

工  作  项  目

时间安排

一、印发工作文件

2023年5月

1.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5月

二、组建普查机构

2023年5-7月

2.组建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23年5月

3. 成立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

2023年5月

4.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分组

2023年6月

5.组建县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023年6月

6.组建乡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机构

2023年7月

三、开展普查试点

2023年5-7月

7.选定五经普市级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

2023年5月

8.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5月

9.开展试点启动大会

2023年6月

10.按流程开展试点工作

2023年6月

11.组织试点工作督导

2023年6月

12.试点工作疑难解答及总结

2023年7月

13.试点工作总结

2023年7月

四、落实工作保障

2023年3-8月

14.申请落实市级普查经费

2023年3-8月

15.督促县级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资

2023年5-8月

16.制定五经普宣传工作方案

2023年7月

17.制定宣传动员方案

2023年8月

18.制定全流程工作计划

2023年8月

工  作  项  目

时间安排

五、开展单位清查

2023年6-12月

19.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单位清查培训

2023年6-7月

20.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2023年7月

2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2023年7-8月

22.编制清查底册

2023年8月

23.“地毯式”清查

2023年8-10月

24.数据编码与审核

2023年8-11月

25.查疑补漏

2023年10-11月

26.数据检查、评估、验收、总结

2023年10-11月

27.生成普查名录

2023年12月

六、登记准备及正式登记

2023年11月-2024年8月

28.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登记培训

2023年11-12月

29.接收上级反馈的普查名录

2023年12月

30.导入普查名录到平台

2023年12月

31.发布普查告知书

2023年12月-2024年1月

32.正式入户登记采集

2024年1-4月

33.数据初审与上报

2024年1-4月

34.登记查疑补漏

2024年1-4月

35.数据质量检查

2024年1-8月

36.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2024年6-7月

37.数据审核与验收

2024年1-8月

七、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

2024年8-12月

38.普查数据汇总

2024年8-12月

39.数据质量评估

2024年8-12月

40.数据共享与发布

2024年8-12月

八、普查资料开发

2024年7月-2026年12月

41.建立完善经济普查数据库

2024年7月-2026年12月

工  作  项  目

时间安排

42.利用普查资料开展研究分析

2024年7月-2026年12月

4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资料

2024年7月-2026年12月

44.编辑经济普查文件汇编

2024年7月-2026年12月

九、普查总结

2024年8月-2025年6月

45.开展普查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

2024年8月-2025年6月

46.开展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及表彰

2024年8月-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