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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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1日 01:55:0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根据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
  (九)管理省属地方调查队,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市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市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指导统计学会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等工作;督促检查局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承担信息、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市政府对市统计局目标考核、保密和信访工作;协调局机关、省属调查队的政务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对策,草拟全市统计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文件;负责统计资料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调查队的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负责机关及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统计人员资格上岗培训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统计设计管理科)。
  组织贯彻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监督检查国家、省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全市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全市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开展全市统计巡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监测预警全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协调管理局机关统计分析研究工作;负责局机关统计分析资料的审核及全市统计系统分析报告的指导工作;收集、整理、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年鉴、统计资料的整理、编印和发行工作;收集、整理和评估县市区宏观统计数据;参与制定有关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并协助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四)国民经济核算科。
  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市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业景气状况及新型工业化进程进行监测;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能源、资源利用等基本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农村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能源消耗情况、农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及公众安全感等统计调查,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服务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财务状况统计;组织实施全市交通、邮政、电信业主要实物量指标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承担全市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统计系统会计基础工作、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受省统计局委托,领导和管理省属各级城市、农村调查队。各级城市、农村调查队承担省、市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等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