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索引号
011080691/2022-4669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6日 09:51:07
发布机构
十堰市统计局
文号

十堰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 行)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统计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工作。

二、明确审核范围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明确审核内容

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完成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指出的问题,行政执法承办人员要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五、明确审核方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提交市统计局党组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入卷归档。

六、明确审核期限

法制审核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审核材料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七、明确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