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国家统计局关于3起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转发)

索引号
011080691/2023-2645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16:03:48
发布机构
十堰市统计
文号


一、吉林省白城市经济普查违法案件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近期对吉林省白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违法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立案调查发现,白城市下辖洮北区、白城工业园区、洮南市、通榆县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阶段,未严格执行经济普查方案及普查工作要求,有关专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洮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阶段,通过多种方式违法干预普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普查资料,导致部分一套表企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洮北区部分一套表企业因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普查资料。洮南市、通榆县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阶段,部分非一套表企业普查资料失实,洮南市还存在个体经营户普查资料失实问题。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将移送吉林省委、省政府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2018年3月,国家统计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9月公开通报了案件情况。目前,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对该案件中42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8人。在该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灵武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灵武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统计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灵武市交通运输局、灵武市教育体育局、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灵武市林业局、灵武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受到政务警告等处分。

三、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和西宁市城东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统计违法案件

2017年12月18日至26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和西宁市城东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检查三区共77家企业,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7家虚报、3家瞒报统计数据;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9家虚报、6家瞒报统计数据;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3家虚报、1家瞒报统计数据;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家虚报、3家瞒报统计数据。海东市平安区有关部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规模以上工业入库材料弄虚作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有关部门编造代报或指令企业报送虚假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