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 (转发)

索引号
011080691/2023-396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11:30:00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文号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12时,某县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经催报后实际报送日期为4月8日16时。4月9日,该企业统计报表人员按要求到县统计局办理补报手续。通过询问发现,该企业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向该企业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年6月7日12时,该企业又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形成了第二次迟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再次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县统计局查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先后两次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和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迟报统计资料案例。

(二)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没有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迟报行为的存在,破坏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增加了统计工作难度。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干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例启示

(一)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企业统计人员应当每月月初定时登录联网直报平台查看本月报表时间,每月尽早报送统计数据,不要拖到报送截止时间。根据企业实际,设置统计工作人员后备岗。

(三)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