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新时期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011080691/2022-5197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10:51:41
发布机构
十堰市统计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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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精神,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着力从源头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加强新时期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以提高政府统计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强化依法统计为关键抓手,以统计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牢固树立抓数据质量必须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理念,推动破解制约基层统计工作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基层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1.健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人员配置。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督促指导,确保其按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加强专业统计人员力量配置。各级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2.配强乡镇(街道)统计力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乡镇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加强乡镇统计人员管理,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建立统计人员力量与辖区经济发展总量、基本单位数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联动机制。

3.充实村(居)委会统计力量。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街道)明确村(居)委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将统计工作纳入村(居)委会工作职责范围,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

4.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指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及时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确保部门统计队伍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将部门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本地区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部门统计人员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

5.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优化配置统计人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督促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要明确本单位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6.加强辅助调查员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规范辅助调查员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完善辅助调查员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发挥辅助调查员对基层统计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探索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力量、规范人员管理的新办法,强化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相应经费,完善对编外用工人员的保障激励机制。

(二)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

7.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分析、发布等任务,做好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维护更新工作,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工作。严格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减轻基层统计调查负担,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整体效能。督促指导管理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统计工作,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职责任务。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职责任务。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配备必要的硬件和网络设施,确保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工作制度机制。

10.健全统计管理工作制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制度执行。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严格执行数据采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管理、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统计业务岗位责任、统计工作保密、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确保统计工作按照统计业务流程规范扎实有序开展。督促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统计报表报送、统计台账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制度,规范开展统计工作。

11.建立基层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全面落实《湖北省统计局数据质量全程管控责任图(试行)》要求,完善各专业、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按照专业自查评估、分管领导审核、数据质量评估会议审定程序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审核关。

12.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统计法进党校,着力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健全统计执法机构,增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要经常性开展“双随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严格依法规范执法,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要推进统计工作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增强企业及统计从业人员诚信统计意识,完善统计严重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认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13.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调整程序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同意,重点审核其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等方面情况。

(四)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素质。

14.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始终将实事求是作为做好统计工作的根本遵循。

15.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积极拓展普法宣传内容,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关于统计工作的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聚焦量大面广的统计调查对象,注重发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优势开展常态化、贯通式普法,广泛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创新式普法。

16.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将基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纳入本地区统计业务培训计划,确保基层统计人员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省统计局每年举办全省县(市、区)新任局长统计能力提升培训班,市(州)统计局每年举办新任乡镇统计负责人统计能力提升培训班,县(市、区)统计局不定期开展村(居)、“四上”企业和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坚持“一个也不能少”的原则,确保全部调查对象统计人员每年应参加1-2次统计业务培训,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课时,确保新进规、新入库投资项目、新上岗“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和新纳入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在3个月之内要接受一次统计业务培训。

17.实施人才培育工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统计干部的培养力度,扩大统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干部交流,促进统计干部专业化、年轻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站在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科学制订统计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创新和完善统计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着力培育优秀统计人才。加强智力引进工作,精心培养复合型统计高端人才。

(五)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18.完善统计工作信息化基础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和经费保障力度,强化统计网络建设,提高安全防护水平,保证统计网络安全稳定顺畅。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协调保障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基本条件,实现省、市、县、乡、村、企业六级统计工作互联互通。

19.推进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完善部门统计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及时向各部门提供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法律咨询服务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基础数据,特别是交通、邮政、银行、银保监、证监、通讯、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要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以满足分地区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20.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工作,解决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推进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督促指导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分类分步骤制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账页、记账方法、记账频率,提升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质量,努力实现企业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无缝对接。将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作为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听取统计工作专题汇报,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实际困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把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抓手,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科学谋划、统筹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服务保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有计划、分步骤改善统计信息化建设水平。支持基层统计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将统计公益性岗位、购买统计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统计工作经费向基层倾斜的力度,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乡镇(街道)、村(居)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鼓励结合实际,为“进规达限”企业提供统计直报所需设备等。

(三)强化探索创新。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工作,激发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发展特点和需要的统计工作新方法、新模式和新技术应用。要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良好局面。

(四)强化督导激励。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分类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作为各级统计机构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统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统计人员在评聘统计技术职称上给予优先,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以提高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本实施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