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十堰市统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十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十堰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 十堰市统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tjj.shiyan.gov.cn/
2. 十堰市统计公报。
3. 市统计局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也可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十堰市统计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十堰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表格(十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附上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十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 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1. 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或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 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确认或重新出具以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6. 法律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十堰市统计局综合科,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办公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6号
邮政编码:442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19)8652149 传真号码:(0719)8102376
电子邮箱地址:sy8652149@163.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1:十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2:十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