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各处室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局办公室、政法科、综合科、监察室、数管中心、计算中心组成,负责拟定本局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协调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政法科、设管科、综合科、人教科、监察室、数管中心、资料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科室要指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局各科室在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统计局在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分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信息、统计制度标准及其他等栏目。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局信息公开的组织、推动、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负责组织编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负责组织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相关栏目的信息加载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法科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法规栏目、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统计执法检查等信息的提供工作。
(三)综合科负责对公开的统计信息的保密审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统计信息栏目信息的提供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机构概况栏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等信息的提供工作。
(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其他栏目下的工作纪律及投诉事项信息的提供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市统计局投诉的受理和答复。
(六)综合科负责对需要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人,提供相应资料及场所供其查阅。
第六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提供本科室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承办与本科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宜;
(三)对拟公开的涉及本科室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各科室对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统计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局新闻发言人或者指定的有关人员发布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由各科室制作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月、季和年度统计信息应在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同时交综合科汇总,综合科在28日前将汇总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予以公开。统计公报等其他统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在文件制定完成起10个工作日内,应公布规范性文件全部内容和文件编号。
除统计信息、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办公室,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外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与统计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四)人事任免等属于十堰市统计局内部事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各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在“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并填写《十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进行受理并予以登记,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科理: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应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综合科办理,综合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其他政府信息的,办公室依据上述办理流程协调有关部门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请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我局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短信平台等其他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管理。
各科室应当按照《十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认真开展对涉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编制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我局制定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在发布前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七条 我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严肃科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