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1080691/2022-51991
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十堰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11:18:22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管理,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湖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四上”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是指“四上”企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专职统计人员和兼职统计人员,以下简称企业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省“四上”企业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大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中小型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企业应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建立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准确掌握本地企业统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同时应依法对企业统计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定期接受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企业统计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统计业务培训,且学时不少于4课时;新上岗的企业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在3个月之内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六条  企业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并留存各种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确保企业统计数据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三)接受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

(四)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五)充分利用各种统计资料,分析企业生产与经营情况,为企业发展提供统计支撑。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将经办的统计工作(包括所有统计资料和统计工具)向接任统计人员全面移交。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有权抵制未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各种非法调查。有权拒绝和抵制各种强令或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和行为。

第九条  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因地制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四上”企业统计能力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评比活动,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统计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并在职称评聘等方面适当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统计文化活动。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企业统计人员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建立企业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对企业统计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统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其它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