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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统计局收入管理制度

日期: 2018-09-14

为加强单位收入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统计局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支出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其它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入账,纳入局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条  全局收入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本单位应最大限度地争取各项经费,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单位内部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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