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单位收入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统计局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支出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其它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入账,纳入局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条 全局收入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本单位应最大限度地争取各项经费,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单位内部严禁私设“小金库”及“帐外帐”,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