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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 2018-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第7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计算中心是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主要负责车辆、办公桌椅、空调和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计算中心主要负责机房设备、视频音响设备和电脑等网络信息化电子设备的管理。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指定一名固定资产协管员负责本科室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和财务科、计算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核算工作,并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财务科及时调整账卡,保证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为大批同类物资。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是指本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三)专用设备,是指本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四)图书、档案,是指本单位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等贮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五)家具、用具,是指本单位购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用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建的实际成本入帐。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遵循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程序:

(一)各部门配置固定资产,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前,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列入部门预算。

(二)购置固定资产,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三)购置省局调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财务科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四)各科室领用固定资产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实行科室负责制。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与使用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规范使用。工作人员部门间调动时,其保管的固定资产留在原部门(自用的台式电脑除外);工作人员调离统计局,或到龄退休,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在部门、人员之间转移,确需调整使用的,必须经过局领导同意,填写《固定资产变动表》,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故障,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审批表》,经局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一)统计局的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调查监测分局的固定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报省统计局审批或经省统计局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对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年久不能修缮或因技术更新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科室固定资产协管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报送计算中心审核,其他设备报送办公室审核,并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二)办公室、财务科按照固定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然后根据市财政局、省统计局审批意见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十堰市统计局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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