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5〕61号)要求,十堰市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1万人,登记了60.40万农户、1967个村级单位、150个乡级单位、5348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36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242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195个样方和40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2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市级及2个重点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市农普办按照国家、省农普办统一部署,配合完成了农业普查省级事后质量抽查,组织开展了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通过与普查数据进行逐户、逐指标对比分析,十堰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2%,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为0.3%。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表明,十堰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在普查对象的覆盖误差、普查指标的计量误差等方面均在国家方案的允许范围之内,数据质量达到方案要求。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十堰市人民政府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十堰市统计局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十堰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07个乡镇,其中乡35个,镇72个;1926个村,其中1835个村委会,91个涉农居委会;9787个自然村;2109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市共有5348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4143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626个;58.08万农业经营户,其中,5959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82.52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6093台,耕整机1355台,旋耕机14460台,播种机288台,水稻插秧机100台,联合收获机166台,机动脱粒机18174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耕地面积[1] 240.01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1223.33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10.01千公顷。(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1.9%,有码头的占15.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3.4%;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电, 4.6%的村通天然气。33.6%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97.2%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6.3%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59.2%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27.2%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53.8%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93.5%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6.5%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14.0%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8.8%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36.6%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97.2%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9.1%的乡镇有小学;18%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7.2%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76.6%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1%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39.5%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22.8%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